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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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楠:

本院受理新城区新领航电脑经销部与吴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李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李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8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利息384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7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9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汪淑丽诉被告王志刚、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汪淑丽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申红军、赵意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宝诉被告申红军、赵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申红军、赵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生宝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4万元(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9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平诉被告桑义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郑兴江、殷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新诉你们及于淑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宏頔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你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9日

靳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乔何与被告靳海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文艺: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与被告王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黄继明、何银江:

本院受理原告范云霞、潘力光、潘庆合、武燕诉被告黄继明、巴彦淖尔市蒙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何银江、邬永军、史海龙、王树林生命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杨利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东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张娜:

本院受理原告许婉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马润海:

本院受理原告杨子军与被告马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黄迎春:

本院受理邹志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李振伍、杨艳平:

本院受理邹亚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达旗金森源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焦志雄、韩立、吴忠、张克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旗金森源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焦志雄、韩立、吴忠、张克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将其依法享有的包含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整体转让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又于2018年3月14日将该笔侵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帛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因鄂尔多斯市帛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伊法执字第18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

裁定主要内容:变更鄂尔多斯市帛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伊法执字第186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平:

本院在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5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价格评估报告书,通知你履行(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8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栽定书(拍卖)、价格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李红波:

原告赵利强诉被告李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李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利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2%)。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张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诉你和刘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309400元(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杜丽、常星房地产、金地房地产:

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被告杜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5-2-603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 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手续及权属登记;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杜丽、常星房地产、金地房地产: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柱诉被告杜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3-2-904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常星公司、金地公司、万正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手续及权属登记;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银河、王陆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正明诉被告王银河、王陆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银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利息1615000元、本息共计246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3、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王陆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杜牡丹、王卓、乔俊其:

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立乾、杜牡丹、王卓、乔俊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邵立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25日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王卓、乔俊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卓、乔俊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邵立乾迫偿。三、被告杜牡丹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8184元由被告邵立乾、王卓、乔俊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张建国、郭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任世明与被告乔红梅、第三人张世旺、张建国、郭银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88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飞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9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建负担7150元,原告王飞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高俊林、杨五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俊林、杨五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391448.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李春梅: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663号原告陈永琴与被告李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永琴要求:一、要求被告李春梅偿还垫付款12000元;二、要求被告李春梅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杨红: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754号原告高忠与被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忠要求:一、要求被告杨红偿还欠款24800元,支付利息5952元;二、要求被告杨红以2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要求被告杨红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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