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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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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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藏日明诉被告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03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赵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凯诉被告赵金平(2018)内0125民初9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苗春、张义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锁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杨洪仁(又名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国富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涌诉被告国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64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宁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元,利息7998元,合计20398元(2019年1月10日后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宁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张顺: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你和张勤、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林、李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闫利与被告王林、李素华追产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内0403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被王林、李素华立即偿还原告闫利欠款84120.88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04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林、李素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B305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雷亚芹:

本院受理原告潘红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7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吕兴和诉被告张秀连、张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赵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孟杰、哈斯巴根诉被告赵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胖妞、孙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被告胖妞、孙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科民初字第59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通辽市吉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吉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永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朝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李刚、李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哈申其其格、包胜利、田金花:

原告包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58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白福成(曾用名:白文明):

原告孙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85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文明、草雅拉吐、乌恩别日格其:

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三人及浩斯白乙买卖合同纠纷三起民事诉讼案件,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三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哈斯巴根、包玉良:

原告乌兰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201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阿其拉吐:

原告邢风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200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杨晓梅、赵容恺:

本院受理原告苗三林诉被告杨晓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审被告杨晓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苗三林的借款本金470000元.二、原审被告杨晓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苗三林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审被告杨晓梅负担。五、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石果平、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石果平、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石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春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付永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被告石果平、付永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白云飞: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东梅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永丽、(原审被告)白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内06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永丽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二、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东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8160元,由再审申请人韩东梅、被申请人白云飞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再审申请人韩东梅负担。】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王文清、徐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文清、徐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710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达旗金森源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焦志雄、韩立、吴忠、张克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旗金森源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焦志雄、韩立、吴忠、张克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将其依法享有的包含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整体转让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又于2018年3月14日将该笔侵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帛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因鄂尔多斯市帛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伊法执字第18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裁定主要内容:变更鄂尔多斯市帛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伊法执字第186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郝治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郝治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一、查封被申请人郝治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26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0号楼611号(合同编号:2010-0000118)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郝治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26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0号楼612号公寓房(合同编号:2010-0000119),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金胡吉勒吐、李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友才与被告金胡吉勒吐、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金胡吉勒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友才与被告金胡吉勒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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