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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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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武金玉与被告周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周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旺与被告周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周红文、王红玲: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旺与被告周红文、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呼和浩特市红云北国风光酒店有限公司、李玺民、李玉华、王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红云北国风光酒店有限、李玺民、李玉华、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洪、鄂尔多斯市玄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周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旺与被告周红文、李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王福有: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2529民初682号、(2018)内2529民初6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王福有:

本院受理原告邓有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2529民初681号、(2018)内2529民初6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季晔:

本院受理张有伟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822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要求被告季哗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河金50000元;2.被告季晔按月利率百分之贰给予原告张有伟利息补偿;3、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陈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业牧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君、陈惠芳(2019)内0125民初8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朱黑英:

本院受理的张秀琴诉被告朱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秀琴欠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用130元,共计567元,由被告朱黑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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