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银与被告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海银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王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海银借款利息3900元{借款期内利息3000元+逾期利息900元[15000元×0.005元×12个月(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1日)]};三、驳回原告任海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7元,由被告王艳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包七林(包其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君与被告包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君借款本金6250元;二、被告包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君借款逾期利息3531元[6250元×0.005元×113个月(从2008年10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三、被告包七林给付原告张永君自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七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巴特尔、包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025元;二、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款逾期利息1061.95元[7025元×0.005元×30个月零7天(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6月17日)]三、驳回原告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5元,由被告王巴特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韩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龙与被告韩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晓龙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韩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晓龙借款逾期利息1437.50元[12500元×0.005元×23个月(从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案件受理费1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8元,由被告韩玉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李福海、赖图雅(又名赖来珍):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伟与被告李福海、赖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福海、赖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晓伟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李福海、赖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马晓伟借款利息12800元[40000元×0.02元×16个月(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李福海、赖图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廖满妞(又名满妞):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与被告廖满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廖满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借款本金8680元;二、被告廖满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借款利息7117元[8680元×0.02元×41个月(从2014年11月22日至2018年4月22日)案件受理费1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廖满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长柱(又名白长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长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长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喜借款利息17400元[30000元×0.02元×29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日)]。案件受理费9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85元,被告长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吴双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吴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欠款本金2000元;二、被告吴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永喜欠款利息逾期4520元[2000元×0.02元×113个月(从2008年12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双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赵乌力吉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振艳建材经销处与被告赵乌力吉白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乌力吉白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振艳建材经销处欠款24100元。案件受理费4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3元,由被告赵乌力吉白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包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振艳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包图力古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图力古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振艳建材经销处欠款本金2660元;二、被告包图力古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珠日河振艳建材经销处利息5958.40元{3046.4元[1360元×0.02元×112个月(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8年8月11日)]+672元[300元×0.02元×112个月(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8年8月14日)]+ 2240元[1000元×0.02元×112个月(自2009年4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图力古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赖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韩凤琴与被告赖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赖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凤琴借款本金7800元;二、被告赖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凤琴借款利息14040元[7800元×0.02元×90个月(从2011年1月16日至2018年7月16日)]。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6元,由被告赖永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包照日格吐(又名照日格吐):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远与被告包照日格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照日格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志远借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5元,由被告包照日格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关九斤: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山与被告关九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关九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玉山借款本30200元;二、驳回原告陈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63元,由原告陈玉山负担408元,由被告关九斤负担95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王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银与被告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海银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王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海银借款利息3900元{借款期内利息3000元+逾期利息900元[15000元×0.005元×12个月(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1日)]};三、驳回原告任海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7元,由被告王艳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林成德、王桂芬: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成德、王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林成德、王桂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欠款22000元;支付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利息5940元(22000元×0.015元×18个月,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30日),并支付至借款偿还完为止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于立伟: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76号原告张力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张力东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400元;2.支付利息1186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赵青龙、赵永常: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88号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起诉要点: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237元;2.支付利息3050.64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包七十八: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15号原告房雪岭与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房雪岭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588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哈日套高: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26号原告白木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白木兰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2.支付利息600元(15000元×0.005元×8个月,从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14日);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白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桂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永胜偿还原告桂连借款1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8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永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乌兰浩特红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玺民、李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红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玺民、李丽华、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