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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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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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阿拉达日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英偿还原告张阿拉达日吐借款9900元,支付利息24828元;被告刘英给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0.02元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刘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齐玉壮: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00号原告乌云娜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由原告乌云娜抚养婚生子;2.要求被告齐玉壮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齐玉壮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包大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98号原告老丫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大楼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大楼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高丽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48号原告满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高丽美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丽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包银海: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723号原告春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春霞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包嘉欣,次女包嘉慧,长女归被告抚养,次女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吴青龙: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94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584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5769.60元(35480元×0.02元×22个月,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本息合计516.9.60;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卜悦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16号原告孙加祥诉你及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卜悦海、郭义连带偿还借款24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卜悦海、郭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王金宝: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35号原告苏向东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金宝给付建房自筹款40000元及利息20000元;2.要求被告王金宝按0.02元利率支付迟延利息至给付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金宝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白银锁、包文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23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兴农机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银锁、包文明给付脱粒机欠款28000元,支付利息100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银锁、包文明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张色音白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23号原告包德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张色音白拉偿还借款24000元,给付利息153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色音白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秦胡格吉日吐(又名秦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955号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秦胡格吉日吐偿还借款2280元,给付利息26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秦胡格吉日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崔建国: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957号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崔建国偿还借款30000元,给付利息11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崔建国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王玉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958号原告包朝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玉泉偿还借款8000元,给付利息88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玉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闫秀清:

本院在执行巴桑申请执行闫秀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执3974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王高生:

本院受理原告荣宝川诉被告王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高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宝川借款本金68000元,违约金23560元(截至2018年5月6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5月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裴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兰诉张利平、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87000元(以10万元为本金,月利息2000元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月利息2000元计算;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倪顺: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艾民: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雄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生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生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雄单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9813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81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434元,由被告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生美负担587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雄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二楼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边克君、陈燕华:

本院在执行刘海峰申请执行边克君、陈燕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1.(2018)内0602执28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2016)内060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给你们的义务;2.(2018)内0602执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边克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华莹小区北3号楼4单元608室(产权证号:109021000388);3.(2018)内0602执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边克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华莹小区北3号楼4单元608室(产权证号: 109021000388)过户给申请人刘海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81123.7元抵偿其债务,对于标的物价值超出执行标的部分,申请人将退还被执行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李伟举:

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32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张庆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琦诉被告张庆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培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郎程、党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琳诉被告郎程、党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郎程、党艳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2017年1月4日起每日支付20元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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