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坚持军地当事人平等保护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诉讼规则,进一步强化依法对国防利益的维护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
据悉,2012年8月,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对标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了个别修正。近年来,涉军民事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管辖争议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规则。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规定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优化专门管辖、细化属人原则、调整选择管辖等五个方面内容。
在优化专门管辖方面,《规定》调整并拓宽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围,以更好服务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宣告军人失踪、死亡,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规定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明确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强化军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关涉军工作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在细化属人原则方面,《规定》对于军事法院依据属人原则受理双军当事人案件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明确“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调整选择管辖方面,《规定》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门管辖。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且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作出专门管辖的除外规定,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切实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在强化军地会商指引方面,《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院之间管辖争议应当遵循“先双方协商、后报请指定管辖”的处理思路,对军地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作出“可以先行协商”的倡导性规定,指引军地法院通过会商机制解决管辖争议。
《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