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维联包装印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公司与苏怀旺、王建平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拥有的东胜区法院(2018)内0602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所有债权(具体金额以判决书为准),依法转让给苏怀旺、王建平,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苏怀旺、王建平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张瑞(身份证号15010519871001061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国晓与你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刘学文(身份证号152524198410115118):
续俊英(身份证号15012219791128502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5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呼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1030021258,声明作废。
李永胜不慎将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开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遗失,票号:0032213562,声明作废。
内蒙古明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4137000XL)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锡林浩特市聪声视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20100017292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5050110203900000109,声明作废。
不慎将李梓萌《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L150020100,声明作废。
刘宇航《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性别:男,于2012年3月6日21时53分在开鲁县第二医院出生,父亲:刘良源,母亲:张文娜,出生证编号:L150183154,声明作废。
赛罕区沐熹聚美集优美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CCCMTMXD)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赵倩不慎丢失工作证,工作证号:G15060065,声明作废。
2025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盛乐古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满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公开赔礼道歉书
本人因在霍林郭勒地区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扰乱了食品市场监管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司法机关教育,现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道歉人:岳媛媛(身份证号:2204211983****3524)
2025年4月22日
■公告
内蒙古万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与安日娜关于劳动报酬、解雇补偿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四人劳仲字2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四子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子王旗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供用气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6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