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巴彦淖尔市友联测绘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荣烽、全宇靖在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巴彦淖尔市友联测绘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在(1996)巴法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云依法享有的执行债权(本金500000元、截至2007年3月13日的利息639528.65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徐荣烽,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徐荣烽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4月30日
■仲裁送达公告
尔定生: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胡焕萍与你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0164号)],本会已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鄂仲字0164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5年5月18日前)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02办公室领取(2024)鄂仲字0164号《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477-8379483)。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公告
韩埃秀、郝桂云、王美柱: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韩埃秀、郝桂云、王美柱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包仲金字第0115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0)包仲金决字第799号决定书、(2020)包仲金裁字第210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包头仲裁委金融仲裁院。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18日
■公告
郝桂云、韩埃秀、王美柱: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韩埃秀、郝桂云、王美柱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包仲金字第0116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0)包仲金决字第800号决定书、(2020)包仲金裁字第208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3楼包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18日
■公告
王美柱、韩埃秀、郝桂云: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韩埃秀、郝桂云、王美柱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包仲金字第0117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0)包仲金决字第801号决定书、(2020)包仲金裁字第209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3楼包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18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5年4月29日10时在如意开发区天泰董事汇广场2号楼1811会议室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1、别克GL8蒙AMK05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里程约16.79万公里,起拍价1.6万元;
2、别克GL8蒙AMK09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里程约24.82万公里,起拍价1.56万元;
3、别克GL8蒙AMK26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里程约35.44万公里,起拍价1.45万元;
以上车辆注册日期均为2015年12月9日,均年检至2025年12月,车辆最终行驶里程以成交后提车时里程表显示实际里程为准。
说明:
1、以上车辆依停放现场现状及现有法律手续拍卖,竞买人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实物、落实相关瑕疵及相关法律手续,否则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委托方及拍卖人只对标的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竞买人需持有效证件及1万元参拍保证金来我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参拍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余款转为车辆过户保证金(买受人必须在成交后25日内完成车辆过户,否则车辆过户保证金将转为违约金不予返还),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
3、买受人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交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办理车辆的交接事宜,办理车辆过户事宜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予以承担。
4、展示及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16时(法定工作时间)止,报名 联 系 电 话 :0471-6686599 18647120017。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18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超越极限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祁亮亮与呼和浩特市超越极限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24号),于3月18日电话通知你单位经营者崔万平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与察哈尔大街交汇处金地家园1号综合楼2层202号、3层301号”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营业者已更换,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6月6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李晶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遗失,工作证号:11507202271426774,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C20201507240788,特此声明。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塔温敖宝中学将税务UKey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7209603801,声明作废。
2025年4月18日
■关于认领遗体的公告
根据《呼和浩特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方法》(呼民政发[2024]90号),现对以下遗体进行登报公示。
遗体1:2019年3月10日在玉泉区钢管厂巷一房内发现一男性,经送呼和浩特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住院登记姓名:梁有栓。遗体特征:男性,约50岁,遗体长度约170cm,体型较瘦,头发较短,发量稀少。
遗体2:2023年12月2日在玉泉区钢管厂巷一房内发现一具男性遗体。宋广君,身份证号码231025196603221514,遗体特征:男性,约60岁,上身着黑色外套,下身着深蓝色裤子,黑色棉鞋。无家属认领。
如有关单位或亲属知晓相关信息请与玉泉区公安分局长和廊派出所联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玉泉区公安分局将按照法律规定火化遗体。
联系人:于浩然
联系电话:15561118948
玉泉区公安分局长和廊派出所2025年4月18日
■公告
内蒙古稳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31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05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