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月起施行检爱同行  守护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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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3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16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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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琪)4月15日上午,自治区司法厅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新闻发布会。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雅璐、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人及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刘永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条例》于2025年2月13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完善执业管理体系、强化机构和人员执业保障等方面出台系统规范,为自治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61条,包括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重点在五方面做出规定:

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政治属性。《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秉持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凸显司法鉴定的公益性质。

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列入管理范围,并实行从业登记管理,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了全流程的规范,从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受理、材料移送、鉴定过程以及鉴定结论的出具做出了完整的规定,对于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回避、中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情形进行了规范。

强化对司法鉴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考核制度、诚信评价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加强信息化监管,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接入自治区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实现监管部门和委托部门信息共享,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同时,还要通过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接受社会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监督体系。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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