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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建国、沙日娜、杨文文、刘艳、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债权人)诉被告赵建国、沙日娜、杨文文、贡俊萍、李培宏、刘艳、李佳声、燕彩琴、唐慧、蔚伟、赵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建国、沙日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郝万清、李守祚、王文明、杨金元、白新维、牛润、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三利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马强、郝万清、高玉峰、李守祚、侯占和、王文明、陈刚、周云海、杨金元、白新维、牛润、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白凤鸣、杜秀兰、刘云、孙利云、李文元、杜秀莲、李旭凯、庞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白凤鸣、杜秀兰、刘云、孙利云、李文元、杜秀莲、姜二云、温俊梅、李旭凯、庞慧娟、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王文忠、刘飞荣、刘忠、王双虎、郝引女、白世平、王改秀: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利霞、郝云刚、王半女、郝美生、王文忠、刘飞荣、刘忠、李文清、王秀琴、高鹏、李翠莲、王双虎、郝引女、白世平、王改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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