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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3

出台意见完善措施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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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发布,配合多项措施,进一步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该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劳动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项目,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此外,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同时,同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方式,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

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所有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后,才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负责招生培训广告、各类收费、校内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饭桌、超市等方面的监管和规范。 (朱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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