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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09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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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苏蒙电商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晨阳与你单位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29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4月9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养生协会不慎将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领取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910007754702,编号:1910-01590659)存款人密码查询单遗失。现声明作废。本协会对声明作废的存款人密码查询单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80947(黄色)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3359,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RA343(黄色)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0835,特此声明。

不慎将王鑫《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H150030239,声明作废。

奈曼旗汽摩协会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丢失,代码:51150525MJ24619699,声明作废。

本人康丽娜,身份证号150202199105093926,由于疏忽不慎将包头恒大名都公寓A-2007号房,收据联,收据联编号:527231收据金额26576元,收据联编号:415711收据金额26576元,收据联编号:20311244收据 金额26576元,收据联编号:20315534收据金额26576元,收据联编号:20509692收据金额159454元丢失,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7YN2JW4K)合同专用章于2025年3月10日丢失,备案号为15010310013651(3),声明作废。

玉泉区石羊桥路快泺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104MAD2UQH21P)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许可证编号: JY21501044037106,声明作废。

2025年4月9日

■公告

被继承人石俊、刘凤仙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石俊(男,1935年10月23日出生)、被继承人刘凤仙(女,1936年9月12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石秀廷于2025年4月7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石俊、刘凤仙于2020年1月19日分别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石俊将位于昆区飞龙商城-C99壹套房产【建筑面积:49.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包房权证昆字第24879号】中属于石俊的份额留给石秀廷个人所有,刘凤仙将位于昆区飞龙商城-C99壹套房产【建筑面积:49.9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包房权证昆字第24879号】中属于刘凤仙的份额留给石秀廷个人所有。现石俊已于2022年1月21日去世,刘凤仙已于2023年1月11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石俊、刘凤仙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石俊、刘凤仙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石秀廷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5年4月9日

■公告

赛罕区大头的烧烤店:

本委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张亮与赛罕区大头的烧烤店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326号),于3月18日电话通知你单位经营者楚古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街道金宇文苑小区4号楼1至3层1021号”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9日

■更正

我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拍卖公告中,拍卖会开始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时”,现更正为“2025年4月18日下午3时”。

特此更正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9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刘(某):

刘某(女,身份证号15220219******0321),您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且未向我公司提供无法上班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连续旷工24天。鉴于您的上述行为,我公司于2025年4月3日以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拒收),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决定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您:

1.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25年4月3日解除。

2.我公司于2025年4月起停止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3.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您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9日

■公告

内蒙古初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明宇与你单位赔偿金、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294号);本院受理王磊与你单位赔偿金、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29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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