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思政工作“三个坚持”助力国企高质量发展浅议生命科技应用的刑事风险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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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09

浅议生命科技应用的刑事风险及应对策略

王嘉璐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当前,人类在面临环境危机、事故风险之外,也面临着新的犯罪与伦理危机。本文将从“风险社会”的理论出发,基于生命科技领域的风险现状,以克隆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器官移植三个热点话题为切入点,探讨生命科技应用的刑事风险及其应对。

一、风险社会中的生命科技运用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伴随着克隆技术、基因科技、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实践中的日益广泛应用,人类已经逐渐步入生命科技时代,在享受其福祉与喜悦的同时,也必然直面其风险。近年来,伴随着“代孕产业化”“黑市器官买卖”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严重冲击生命伦理底线、闯入违法犯罪禁区事件的不断发生,重视和解决生命科技刑法规制问题迫在眉睫。

二、生命科技的具体刑事风险

1.克隆技术

克隆,即无性生殖。1997年,克隆羊多莉的诞生是科学家首次将高度分化的体细胞无性繁殖技术成功应用于哺乳动物,而克隆人是伴随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工程等技术发展兴起的一个尖端医疗领域,其所克隆出的人并不具有基因唯一性,与作为有性生殖辅助手段的人工生殖和作为治疗预防手段的人体基因工程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我国对克隆人技术问题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伦理和技术规范中,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要谨慎对待胚胎实验,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2005年,在参加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关于人的克隆宣言》提案表决时,我国代表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立场:“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允许治疗性克隆人”。各国对生殖性克隆人采取了最严厉的刑事禁止,都将生殖性克隆人罪置于生命科技犯罪的首位,并且规定了最高的法定刑。此外,各国依管制程度不同,可能将制造、培育、进出口胚胎等关联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有学者全面整理了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依据:第一,从宗教的观点看,生殖性复制挑战了人的神圣性;第二,从生物医学的角度看,复制生殖模式消融人类的多元性、复杂性和整体性;第三,从人类进化的角度看,无性生殖使人类失去遗传多样性,人种退化不可避免;第四,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克隆人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亲缘、情感等人类伦理关系,造成了传统家庭模式的崩塌以及人类伦理体系的瓦解;第五,从男女性别比例来看,在具有性别偏向观念的地域,克隆人技术极易造成男女比例失衡;第六,从遗传的观点来看,克隆人有可能出现畸形、早衰、基因突变等问题;第七,从优生学的观点来看,无性生殖是生殖方式的低级阶段,克隆技术将终止人类多样性进化的可能;第八,从人的本质看,克隆人违背自然的本质,将人降格为物,从而被彻底工具化;第九,从科学探索的观点看,人类对科学应当保持伦理的高度敏感和重视,不能突破人的伦理底线。

2.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应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以及各种衍生技术。该技术本身是安全的,可是若技术实施的过程脱离监管则会成为法律的“西部蛮荒”,具体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类型有如反人类行为--跨种的杂交、植入和破坏胚胎等行为;商业化行为--如代孕和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以及违反辅助生殖程序的行为。

卫生部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七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除了极少数可能构成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以外,大部分在刑法中找不到可供适用的罪名。如《人类精子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无权直接规定罪刑规范,而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衔接,因而《人类精子管理办法》中指引刑事责任的条款实质上是“虚置”的。

3.器官移植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临床上被普遍应用,各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详细规定了器官移植的范围、原则、许可、监管和责任等。器官移植领域的犯罪主要可以分为反人类的器官移植犯罪(如异种器官移植)、商业化器官犯罪(非法器官交易)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器官移植犯罪(如强制摘取器官)。“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也是我国在尖端医疗领域唯一的专门罪名。

三、关于生命科技刑事风险应对的总体思路与展望

法国哲学家吕克·费希在其作品《超人类革命》中提出如下观点:“把超人类革命说成噩梦和把它说成福祉或救赎一样愚蠢。”“不应该简单的允许或者禁止一切超人类计划,而是要开始思考界限在哪里,思考应该对其实施哪些监管。”这其实也是人类面对生命科技应该具备的基本立场--反思现有规范体系并探索新的方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引入最低限度的伦理调控。在允许合理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更要防止滥用。

新兴技术带来新的可能和希望,可是光明之下也隐藏着黑暗。在未来的生命科技刑事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中,要发挥立法划定边界的作用,明确道德伦理底线;相关责任主体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树立并完善行业规范;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违法犯罪依法及时查处。总而言之,将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最佳选择,也是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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