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裕农快贷”债权2025年第二期催收公告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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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02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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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代码证:91150602664078847B)不慎将认购收据及认购协议书三份遗失。收据编号:0429784,开具日期:2022年7月30日,盛世金成5-2-1102号房,面积:208.5平米,金额:¥1459500元;收据编号:0429782,开具日期:2022年7月30日,盛世金成5-1-1102号房,面积:139.5平米,金额:¥976500元;收据编号:0429781,开具日期:2022年7月30日,盛世金成5-1-1101号房,面积:260.5平米,金额:¥1823500元。以上三份认购收据及认购协议书姓名处均为空白,现声明作废。

王红亮与王文利于2025年3月29日将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察哈尔大街大学生安居家园三区建设项目三区2号楼2单元1501购房合同原件一份(合同编号:YS2024048689)遗失,特此声明。

昆都仑区秦素玲烟酒超市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67700,声明作废。

内蒙古洪兴置业有限公司1-4-002临时展位1000元押金收据遗失,收据号码:8160428,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启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16张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丢失,发票代码:1500171320,发票号码:07159296,1张;发票代码:1500173320,发票号码:03802014-03802028,15张,声明作废。

2025年4月2日

■公告

被继承人周树宝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周树宝(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周淑英、周淑红于2025年4月1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周树宝于2024年9月24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周树宝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位于青山区龙江道3号香林湾佳苑3-102,建筑面积: 142.2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0)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336319号,在其死亡后留给周淑英、周淑红共同所有。现周树宝已于2024年10月23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周树宝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周树宝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后,我处将为周淑英、周淑红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5年4月2日

■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内蒙古青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周健、梦歌、史晓峰:

我公司定于2025年4月21日上午9时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四路九合家园4号楼3层2单元302室召开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议题及基本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

主持人:周健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二、会议议题

对公司股东史晓峰股权转让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将按章程规定和表决权进行决议,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不出席视为弃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艳琴

联系方式:15034900291

2025年4月2日

■公告

内蒙古笑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娄卉(回劳人仲字〔2025〕12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娄卉(回劳人仲字〔2025〕127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21日的剩余工资1125.07元(月工资2400/24×9.5天-50缺卡-780已发+2400/16×15天-1249.13已发+840.75汇光猫客户总消耗×0.005提点=1125.07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4日的因公打车报销费17.25元,已开发票;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24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240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21日的社保。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2日

■公告

包头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张文瑞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恒荣景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5002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4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2日

■更正

我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4872期第11版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内容有误,现将该通知书中的债务人“陈友芳、李煜瑾”更正为“陈有芳、李奋军”。

鄂尔多斯市萬福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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