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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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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荣与被告宝丽德琪琪格、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宋超英、张洪杰:

本院受理的田甜诉宋超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田甜申请对宋超英、张洪杰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呼和浩特铁路局住宅小区9号楼2层1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郑建:

本院受理的凉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郑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凉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申请对郑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商住楼3号楼1层2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商住楼3号楼2层2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4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2层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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