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秀锦、魏玉英、魏英勃、魏蒙玲、魏擒虎:
本院受理原告藏书斋诉被告魏秀锦、魏玉英、魏英勃、魏蒙玲、魏擒虎赡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魏秀锦、魏玉英、魏英勃、魏蒙玲、魏擒虎按照2012年6月15日《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藏书斋生活费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藏书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魏秀锦、魏玉英、魏英勃、魏蒙玲、魏擒虎负担725元,由原告藏书斋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辛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靳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雷璟璐: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张五占: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9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周雪:
本院受理邢海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关塔娜:
本院受理白金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马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马兴诉杨明磊、马红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祁国秀、郑建忠: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燕荣与被执行人祁国秀、郑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内蒙古太伟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内蒙古泽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徐江与内蒙古泽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徐江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徐江支付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6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暂计算为272886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徐江支付仲裁费64350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7380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白丽:
关于原告张稣弟诉杨礼、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390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已将你的账户(账号:150826340652,开户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ー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兰建龙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第三人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撤销被告对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中对原告兰建龙的所有登记行政行为。包括股东身份、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资额等所有涉及股东、高管权利义务的事项;2、由被告负担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席生清、王和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席生清、王和萍偿还原告代偿款138693.33元及从2017年10月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王建国、刘生美:
本院受理原告杨敬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2、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07500元;3、二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李陈:
本院受理原告赵津涟、王铭诉被告边瑞、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6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边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赵津涟、王铭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76633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9元,由被告边瑞、李陈负担8098元,原告赵津涟、王铭负担3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赵津涟、王铭诉被告边瑞、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边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赵津涟、王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 (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李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边瑞、李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巴特尔、曹文芝:
本院受理原告那木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木拉对曹文芝的撤诉。)和(2018)内0602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那木拉借款本金224000元及利息76682.7元(从2015年9月26日到2018年8月2日,按月利息1%计算)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24000元从2018年8月3日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1%计算);2、案件受理费58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巴特尔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常晓虎: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常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3)临法执字第70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王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正月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代小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艳梅与被告代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张永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福顺与被告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张玉珍: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福顺与被告陈庆艳、张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