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税务局税务检查证遗失人员名单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87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3-19

分类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遗失声明

王仝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丢失,残疾证号:15012319530310711924,声明作废。

吴灵敏(身份证号:150105196805239017)将父亲吴炳(身份证号:150105193312079058)在呼和浩特市殡仪馆火化的原火葬证遗失,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火车东站北侧海东一号3号楼,023号房,面积109.88平方米,金额2879638元,编号002371;024号房,面积109.88平方米,金额2879638元,编号002367;025号房,面积109.87平方米,金额2824441元,编号002764;B2号楼09号房,面积87.54平方米,金额1225560元,编号002705,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收据原件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赛罕区加壹聚美集优美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CB3JGP38)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佳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遗失财务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不慎将阚嘉轩《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M150117292,声明作废。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83009502A)遗失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2025年3月19日

■仲裁公告

赵希霞(152128195411301828)、杨棋涵(150724201109081821):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4]呼仲立字第1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呼仲裁字第191号),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728。地址: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公告

邢永军(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8808195753):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姜鹏飞与你之间《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联系电话0473-2999728)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19日

■公告

王斌(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202122618):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喜顺与你之间《租赁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后的10日内,逾期本会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号,联系电话0473-2999728)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19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聂某某:

聂某某(身份证号:

42032320******3421),因您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今未按我公司要求出勤上班且未履行相关请假流程,已形成数10天的旷工事实。

2025年3月5日,我公司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您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本人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

现我公司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

1.我公司以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且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5日解除。

2.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你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公司无关。

3.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9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张某某:

张某某(身份证号: 15262819******7414),因您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履行相关请假流程,已形成数10天的旷工事实。

2025年3月3日,我公司向您邮寄《返岗通知书》通知您返岗上班,未果。2025年3月5日,我公司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您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本人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

现我公司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

1.我公司以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且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5日解除。

2.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你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公司无关。

3.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永泰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郭佳宾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永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1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被申请人内蒙古永泰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佳宾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29日的工资80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郭佳宾请求被申请人内蒙古永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私家车油补690元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1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盛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北晨申请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5〕188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1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3月1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