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公告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关于清理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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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7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3-14

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关于清理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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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经查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性能严重下降,继续上路行驶不仅会对车主自身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全面排查辖区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联系机动车所有人,集中办理了一批注销登记手续,但仍有部分车主,无法取得联系。

现将相关车辆信息予以通告,请车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到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为了您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积极配合,尽快为所属车辆办理注销登记。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477-8681232。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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