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张嘉诚《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9年1月3日18时08分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医院出生,父亲:张俊,母亲:张金娟,出生证明编号:T150019510,声明作废。
2025年3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明乐堂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豪辰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采购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呼仲案字[2021]第5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秦某某:
秦某某(女,身份证号:152727********3024),因您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履行相关请假流程,已形成数十天的旷工事实。
期间,我公司多次电话、短信及邮寄《返岗通知书》的方式联系您,通知您返岗上班,均未果。2025年2月24日,我公司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您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现我公司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
1、我公司以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且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
2、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你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公司无关。
3、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日内到我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大厦18层1805办公室)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2日
■仲裁公告
夏书欣(身份证号150104196306250012):
张永青(身份证号15010419670828112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2]第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开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高宝峰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2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