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4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杨小龙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66163.92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鲁金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柴红其、晏文联、刘慧玲、晏有为、刘峥峰、云宝文、刘莉莉、晏有田、曹春梅、鲁金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张惠钊、徐慧、徐景原、雷强、张孝贤、赵俊英、鄂尔多斯市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惠钊、徐慧、徐景原、米春雨、雷强、张孝贤、赵俊英、党越、鄂尔多斯市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杨春貌: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01号原告科左中旗喨霸家居购物广场与被告杨春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春貌清偿欠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春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王巴拉喜: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20号原告张俊山与被告王巴拉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款本金86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施工拖欠建房款利息44720元(2016年10月末起至2018年12月末,86000元×0.02元/月×26个月),以上本息合计130720元。后期利息以86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吴风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7号原告包双喜、吴吉日根、海宝全、宝龙与被告吴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给付利息3900元(30000元×0.05%×26个月=3900元,2016年10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本息共计33900元;2、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0.05%的月利率清偿,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崔长余、崔桂芹:

本院受理原告崔伟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长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崔伟红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8600元,本息合计18600元;二、被告崔长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崔伟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崔桂芹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长余、崔桂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王忠、陈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忠、陈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惠东借款本金17400元及利息5916元,本息合计23316元;二、被告王忠、陈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惠东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忠、陈秀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包哈斯敖西老:

本院受理原告包姑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哈斯敖西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姑娘借款本金26700元及利息8010元,本息合计34710元;二、被告包哈斯敖西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姑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6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哈斯敖西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包代弟:

本院受理原告张阳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代弟从2018年3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张阳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张阳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包代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韩阿日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敖田丽与被告韩阿日斯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阿日斯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敖田丽欠款本金37200元;二、被告韩阿日斯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敖田丽以欠款本金37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马国斌:

本院受理原告迟盼盼与被告马国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字5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迟盼盼与被告马国斌离婚;二、原、被告生育长子马超(2012年3月24日出生)、长女马雨彤(2015年4月23日出生)由原告迟盼盼抚养,被告马国斌每月给付每名子女抚养费500元,子女抚养费从2018年12月开始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迟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迟盼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包永胜、史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800元,本息合计24800元;二、被告包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兰以尚未给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从2018年1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史春海对被告包永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陈景秋: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3号判决书受理李玉琴、李艳辉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包冬月向我院递交了《变更当事人申请书》。经审查,包冬月递交的申请真实,经与申请执行人李玉琴、李艳辉核实,其已将就(2017)内05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景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包冬月,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包冬月与申请执行人李玉琴、李艳辉债权转让真实合法,包冬月递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变更包冬月为(2017)内0521执224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邓丽敏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两笔借款24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彭德进、吴丹丹:

原告徐艳丽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丹丹、彭德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艳丽代垫款项360000元;二、被告吴丹丹、彭德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徐艳丽以未偿还代垫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5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丹丹、彭德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鲍媛媛:

原告陈巴根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鲍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巴根那借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媛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王宝财、王凤杰:

原告肖建华诉你们、王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财、王凤杰、王凤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建华尾欠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750元,本息合计45750元;二、被告王宝财、王凤杰、王凤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肖建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肖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肖建华负担275元,被告王宝财、王凤杰、王凤芝负担138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康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周青龙与被告康永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周青龙与被告康永全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周青龙负担275元,由被告康永全负担2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履约保证金全部返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227.07元,共计53227.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