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
在案件质量检查方面,《规定》明确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复杂程度等情况,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重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以及遵守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
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规定》列举了六项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相比原来的评查规定,增加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实现了“四大检察”全覆盖。
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衔接方面,《规定》明确了属于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和已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办案部门也可以不再进行质量检查,并指出,办案部门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已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的,在评查确定等次时予以综合考虑。
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结果运用方面,《规定》明确,发现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经相关部门依照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该情形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评查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办案单位、政工人事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