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舒泽汽车破管字第2号,2024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债权人杨志雅对内蒙古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泽汽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10月29日作出(2024)内01破6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舒泽汽车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多次与舒泽汽车公司联系要求移交舒泽汽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但舒泽汽车公司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上述印章。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在破产受理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内蒙古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全部印章自2024年10月24日起作废。自2024年10月24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舒泽汽车公司及本管理人无关,舒泽汽车公司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4年10月24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待管理人依法审核确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