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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2-28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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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公告

李翠、张惠: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志峰与你们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4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30日(2025年5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五层510室)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杨永青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5)10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

高彩霞: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王瑞霞与邵志国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王瑞霞将其对债务人高彩霞享有的2010年12月1日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及利息等相应债权转让给邵志国。

望债务人高彩霞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邵志国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签章):王瑞霞

2025年2月28日

■债权转让通知

贺建林、李翠平: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王瑞霞与邵志国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王瑞霞将其对债务人贺建林、李翠平享有的2010年8月6日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及利息等相应债权转让给邵志国。

望债务人贺建林、李翠平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邵志国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签章):王瑞霞

2025年2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玖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乔丹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22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2月28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1910006713404,开户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账号:0200501220000000047640,声明作废。

将呼和浩特市谁的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林振骜义务兵证遗失,证号:兵字第202308874006号,特此声明。

鲁振鑫义务兵证遗失,证号:兵字第202329515444号,特此声明。

国秀英将与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玉泉区五里营“万和家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原件遗失,编号:GF--2009--0171,金额:260000.00元;国秀英将内蒙古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万和家园1-12-14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613061,金额:260000元,声明作废。

索乐乐遗失内蒙古中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实春天里10号楼2单元301室面积差价收据一张,收据号:zszy20436,金额:249元,声明作废。

商都县春林农牧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9230000533,声明作废。

内蒙古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55599;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55600;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55601,法定代表人:汪庆贺,声明作废。

内蒙古盛祥食品原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不慎遗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150104MC0943985W,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监狱田野警官证丢失,警号:1523176,特此声明作废。

不慎将孙畅《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H150030924,声明作废。

达茂旗百灵庙镇兄弟二手车信息部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23000639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50223MA0NGEJ20M,声明作废。

2025年2月28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登报形式向你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4年11月19日以登报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附名单:

1、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巨华上东时代广场商住楼项目”于2007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78,198.5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4,691,910.00元;

2、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嘉友城市花园”于2010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24,366.12平方米,应缴配套费7,461,967.20元。

3、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国北方物流总部基地--龙城一期”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877,400.0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52,644,000.00元。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2月26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内蒙古大商城一期”项目于2013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24,555,810.60元,截至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仍有24,555,810.60元未缴。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4年11月1日以登报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内蒙古大商城一期”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24,555,810.60元。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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