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72653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0371,特此声明。
赛罕区已申家居饰品经销部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OPR6M110,声明作废。
达茂旗鸿诚物流有限公司公章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MAE1HD546L,印章编号:15022310012101,声明作废。
内蒙古儒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1930001428107,开户银行: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泽支行,账号:04732401200000012687,声明作废。
2025年2月21日
■仲裁公告
兰涛(身份证号150104199507011118):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2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更正
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八十三于2025年1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刊发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孙永军’应为‘孙拥军’,特此更正。
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八十三2025年2月21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柳玲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297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柳玲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内蒙古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柳玲支付2023年8月、9月及10月的工资共计5730.00元;三、由被申请人内蒙古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柳玲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工资差额360.34元;四、驳回申请人柳玲要求被申请人内蒙古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或申请撤销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21日
■公告
昆区尚德陶俏乐厨家常菜馆:
本会根据申请人张时强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基础业务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4028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4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21日
乌审旗安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作废公告
2024年7月3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6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乌审旗安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并于2024年8月7日作出(2024)内06破24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法院和管理人多次催促,截至2025年2月20日,乌审旗安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旭仍未交回公司印章,现管理人发表如下公告:
乌审旗安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7N6DCU07)所有公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部作废。
特此公告,望各界知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冒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告人:乌审旗安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2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千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千帆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温波(回劳人仲字〔2025〕
20号)、王燕(回劳人仲字〔2025〕21号)、亢树婷(回劳人仲字〔2025〕2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温波(回劳人仲字〔2025〕20号):1.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6日的工资10296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自入职日期2024年7月16日至离职日期2024年10月27日共12098元)。
王燕(回劳人仲字〔2025〕21号):1.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9日的工资8216.77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自入职日期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10月19日共8981.52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自入职日期2024年7月22日至离职日期2024年10月19日的社会保险。
亢树婷(回劳人仲字〔2025〕28号):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2日的工资11682.27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自入职日期2024年7月23日至离职日期2024年11月2日共12636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4年7月23日至离职日期2024年11月2日的社会保险。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蔓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白雪与你单位社会保险、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6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2月21日
■仲裁公告
孙晓光(身份证号150402197611250631):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7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8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江西豪鼎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公司与史建茹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本公司将(2024)内020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贵公司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依法转让给史建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史建茹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债权人:内蒙古考拉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2月21日
■公告
安泰丰源环保科技(内蒙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宏玉(回劳人仲字〔2025〕8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4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刘宏玉(回劳人仲字〔2025〕85号):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欠付工资400000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0人民币(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50000元人民币;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4003.8元人民币;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差旅费等报销款项23086.6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博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塞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5]第64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2月21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娜日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睿琪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娜日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4]396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2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鑫沛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尹雪峰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4]451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2月21日
■公告
乌海市名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海人社监催执字〔2025〕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海人社监理字〔2024〕第54号)处理决定:支付赵彬、钟成林、郭安双工资3795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18975元,共计56925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