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森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破产预重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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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2-21

关于鄂尔多斯市森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破产预重整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受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委托,化解关于鄂尔多斯市森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和公司”)、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和公司”)、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古公司”)多项债权事宜。经综合研判,为推动案件的化解,拯救困境企业,改善营商环境,决定对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启动破产预重整。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

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18:00前向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破产预重整专案组申报债权。

(一)申报方式:现场登记申报;

(二)申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89号(旧政府大院2号楼一楼115室);

(三)申报联系人及电话:张雪婧,15540958991;原东海,15326782319。

(四)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五)申报事项: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无担保人、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等事项,并提供如合同、法院判决、裁定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若后续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第二,预重整期间,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和债权人对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破产预重整公告发布之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之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性质最终以破产重整程序确认为准。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遴选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

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对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现状多次进行了现场勘查,由于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停产时间比较长,现结合实际需要,拟遴选公证处对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遴选资产评估机构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

遴选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待评审后确定遴选机构。

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及章程;2、申报单位简介(含案例)及主营业务领域介绍;3、注册资本出资情况证明材料;4、申报单位在册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记录;5、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6、服务承诺书。

联系人及电话:张雪婧,15540958991;原东海,1532678231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89号(旧政府大院2号楼一楼115室)。

三、招募重整投资人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1、企业登记信息:

2、企业资产状况:包括企业现有资产情况、企业负债情况、债权申报金额等情况于债权人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报名成功的意向投资人披露。

(二)招募投资事项

1、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

(1)投资人应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2)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无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的债权、未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结案的执行案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3)投资人的组织机构、内控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4)投资人应具有充裕且合法的资金来源,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投资款,并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5)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能力;(6)投资人能够提供具有可行性的重整投资方案。

2、招募流程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1日。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邮寄报名(邮寄报名以报名材料送达至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指定地址的时间为准,请意向投资人注意预留足够的材料在途时间)。

(3)报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

区呼伦贝尔北路89号(旧政府大院2号楼一楼115室)。

(4)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a.投资意向书(格式自拟),投资意向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优势、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介绍,明确投资意向,符合前述“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的承诺或说明;

b.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c.授权委托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投资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地址;投资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d.投资人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同意参与本次投资的决策文件原件;

e.资金实力证明文件;

f.保密函签署版本原件。

以上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均须加盖投资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意向投资人向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提交前述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均视为充分知悉并同意本公告的内容和程序,并自愿受本公告内容、程序及所签订协议条款的约束。

(5)报名资格审查

收取意向投资人报名材料后,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将对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向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出具书面的付款通知书(用于支付报名保证金)。若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将通知补正,并给予3天的补正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进行补正,则视为该意向投资人报名资料未通过审查。

(6)支付报名保证金并开展尽职调查

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收到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出具的书面的付款通知书后(用于支付报名保证金),应在2025年6月1日18:00前根据付款通知书向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指定账户支付报名保证金800万元。意向投资人交付报名保证金并提供书面保密承诺函后,可向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要求查阅有关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的相关材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在尽职调查阶段向意向投资人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意向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7)制定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在2024年6月1日18:00前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送达方式向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应以送达通讯地址的时间为准,请意向投资人注意预留足够的材料在途时间。《重整投资方案》需以A4纸打印一式叁份,并密封装订。

《重整投资方案》应包括重整投资金额、重整资金来源、出资人权益调整、债权调整、债权清偿及后续经营方案等主要内容。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审查。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认为不符合法律或本招募公告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日内进行调整。意向投资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或再次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仍不符合法律或本招募公告规定的,视为未提交有效的《重整投资方案》。

(8)投资人的确定和重整保证金的缴纳

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议,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初步审查,综合考虑意向投资人的资金实力、付款期限、经营方案、资信状况等因素选定重整投资人,由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根据债权人会议审查情况向重整投资人发送书面通知。重整投资人应在发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缴纳重整保证金1,600万元,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可以转为重整保证金,未按时缴纳视为放弃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对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的重整,前期支付的800万元报名保证金无息退还。

若森和公司、旭和公司、润古公司被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所缴的重整保证金(不计利息)将等额转为其应缴纳的投资款。

多家意向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的,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将于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方案审查结果公布后30日内,无息退还未被选为重整投资人且未违反保密义务的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重整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整投资人丧失重整投资人资格,且所缴纳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重整投资人与其他意向投资人串通给招募程序带来不利影响的;

b.收到确定重整投资人书面通知的投资人主动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因重整投资人原因被取消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未按时或未足额提交履约能力证明、提交的履约能力证明不符合管理人要求的;

c.伪造、虚构事实骗取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d.重整投资人在收到确定重整投资人书面通知后,拒签《重整投资协议》或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未按约支付重整投资款项的;

e.违反保密义务的;

f.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

(三)风险提示

1、本公告所披露的资产情况如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均以实际情况为准,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本公告仅作为招募的参考性文件,意向投资人应根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确定重整投资文件,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文件具有独立性。

2、招募结果及重整投资人资格的确定,需以债权人会议决议为准。

3、因可能涉及不动产、动产权属确认及登记事宜,为此,所产生的税费负担、政府对于不动产的建设规划变更风险、企业合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消防、安全、经营项目许可等)情况,意向投资人应当自行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和了解,审慎评判决策、自行协调解决,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上述风险仅为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所作出的提示,无法涵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请意向投资人审慎决策、风险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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