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蒙达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永亮、齐也诉被告内蒙古蒙达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齐永亮、齐也对(2018)内0105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内蒙古蒙达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永亮、齐也诉被告内蒙古蒙达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2018)内0105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张乐乐、史全正、余秀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乐乐、史全正、余秀秀、李军义、刘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乐乐、史全正、余秀秀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8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刘来在、张秀珍、李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刘来在、张秀珍、吕铁柱、李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来在、张秀珍、李美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3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王亚东:

本院受理王金贵诉王亚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亚东蒙AH 763路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范玉富:

本院受理柳巨青、宋丽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3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8)内0105执13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梁继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宝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2402号]一案中,案外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案外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贺小刚: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269号]一案中,申请人高峰向本院提出追加呼和浩特市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贺莎娜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贺莎娜为(2016)内0105执2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贺莎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呼和浩特市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269号]一案中,申请人高峰向本院提出追加呼和浩特市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贺莎娜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贺莎娜为(2016)内0105执2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贺莎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任燕峰、任爱和、杜林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在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84号]一案中,案外人付东东对查封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汇景1号楼2单元1504号房屋不服,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30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任燕峰、任爱和、杜林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在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84号]一案中,案外人梁哲对查封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汇景8号楼2单元2004号房屋不服,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内蒙古北斗瀚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忠与你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514号]一案中,杨海忠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芳芳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王芳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斗瀚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514号]一案中,杨海忠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内蒙古北斗瀚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忠与被执行人你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1690号]一案中,杨海忠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芳芳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王芳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斗瀚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1690号]一案中,杨海忠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赵宝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双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宝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双梅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包勿力吉套特格、齐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金福诉被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西敖本台嘎查委员会、白那申乌力吉、陈海泉、付额尔敦根、赵那申乌力吉、郭常宝、齐铁龙、赵玉霞及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通辽正通评估字[2018]地07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报告对科左中旗舍伯吐镇西敖本台嘎查争议林地244.80亩从2010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承包费用评估价值共计502557元。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庭进行开庭,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海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许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荣装修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553元,本息合计205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海青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苏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宝音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洪军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200元;二、被告苏宝音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洪军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洪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宝音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李青山、张都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508元,利息4946元(6508元×0.02元×38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止),本息合计114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罗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975元,利息5301元(6975元×0.02元×38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止),本息合计10476元,去掉2017年2月26日偿还的利息款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唐丹风: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900元,利息3042元(3900元×0.02元×39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止),本息合计694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郎兴才诉你与包乌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5000元;二、要求二被告支付35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玉米款337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玉米款27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玉米款1915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贺莎娜: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信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269号]一案中,申请人高峰向本院提出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贺莎娜为(2016)内0105执2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贺莎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