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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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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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孟祥红、通辽市连成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界首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东、孟祥红、通辽市连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孙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被告孙晓军、田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乔丽静:

本院受理原告郝明阳与被告乔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赵志永、谢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杰诉被告赵志永、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02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刘梦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梦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1月16日王皓: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皓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18)内0102民初4461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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