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益(原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木匠家具厂经营者):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明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5)5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