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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2-19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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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年12月20日,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自治区下发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图斑(图斑号264628)线索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大岱村西南彩钢棚。经了解,该棚为本村村民郭成虎所有,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了其他草地面积为0.2655亩,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郭成虎未果,2025年1月7日,我局在内蒙古法制报分类公告页面对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限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联系,逾期则视为送达。2025年2月7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面材料,视为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

2025年2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郭成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找到郭成虎本人,该文书于2025年2月11日被邮局退回。

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联系(联系电话0471-8112934),逾期则视为送达。

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19日

■公告

2024年12月20日,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自治区下发住建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图斑(图斑号264629)线索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大岱村西南彩钢棚。经了解,该棚为本村村民侯玉宝所有,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他草地面积为0.0732亩,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侯玉宝未果,2025年1月7日,我局在内蒙古法制报分类公告页面对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限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联系,逾期则视为送达。2025年2月7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面材料,视为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

2025年2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侯玉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找到侯玉宝本人,该文书于2025年2月11日被邮局退回。

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 30日内与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联系(联系电话0471-8112934),逾期则视为送达。

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19日

■仲裁送达公告

常磊: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帅与你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4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32日(2025年5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五层510室)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1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佳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吕云霞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82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8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白明飞、张云霞、苏琳、苏云、饶晓英、苏乐、王红霞、苏利、刘丽英、王慧峰、阚晓敏、苏凤禄、王香女: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明飞、张云霞、苏琳、苏云、饶晓英、苏乐、王红霞、苏利、刘丽英、王慧峰、阚晓敏、苏凤禄、王香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将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的未履行部分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内蒙古森云汽贸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2014)伊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未履行债务向内蒙古森云汽贸有限公司履行。

债权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人:内蒙古森云汽贸有限公司2025年2月19日

■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老邵水泥预制构件厂:

本委受理的李福、杨来存、王利江、杨文清、秦成、张少雄、王河山、王奇、崔美清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5)3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马乐雄、邬俊英、李美新、张悦、王勇、翟慧琴刘勇、刘瑞萍、黄鹏飞、杨庆: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乐雄、邬俊英、李美新、张悦、王勇、翟慧琴刘勇、刘瑞萍、黄鹏飞、杨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将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的未履行部分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内蒙古森云汽贸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2015)伊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未履行债务向内蒙古森云汽贸有限公司履行。

债权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受让人:内蒙古森云汽贸有限公司2025年2月19日

■仲裁公告

王劲松(15010219700817405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财经大学与你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6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张蕙馨《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L150021674,声明作废。

王红梅将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开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丢失,票据号:00710720,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现金),金额:5930元,票据日期:2016年9月22日,声明作废。

刘跃杰(身份证号:152631199902213017)将文职人员证遗失,文字第2021LW0415843号,特此声明。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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