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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1-24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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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张贵平、贺金虎: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张凤梅(张凤美)与高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张凤梅(张凤美)将其对债务人张贵平、贺金虎享有的2009年12月1日借款本金为4300000元(大写:肆佰叁拾万元)及利息等相应债权转让给高密。

望债务人张贵平、贺金虎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高密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张凤梅

2025年1月24日

■公告送达

刘占山(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 593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个人未取得任何医师资格证书,举办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占山作出予以没收非法持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我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卫医罚告〔2024〕22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树贵街回民区档案馆5楼519

邮政编码:010030

联系电话:0471-3121941联系人:马智博唐晓丹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

■公告送达

韩丽英(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 304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韩丽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叁佰元,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大北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回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回卫医罚〔2024〕19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回民区巴彦树贵街回民区档案馆5楼519

邮政编码:010030

联系电话:0471-3289017

联系人:马智博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

■劳动仲裁公告

四川白隆信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军平与四川白隆信建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于2025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乌劳人仲字〔2025〕13号案件的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

■更正

我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刊发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债权转让明细表’错误,现公告更正如下:

原公告:基准日:2018年7月13日;欠息金额:2343459.35元;本息合计:5333459.35元。

更正为:基准日:2019年2月21日;欠息金额:2584499.02元;本息合计:5574499.02元。

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八十三2025年1月24日

■更正

鄂尔多斯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侯长青于2025年1月2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1版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鄂尔多斯市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应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更正。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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