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14)鄂执提字第521号彭德恒申请执行闫先锁、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先锁、杜小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经申请人彭德恒向我院提出悬赏申请,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闫先锁、杜小琴进行执行悬赏,申请人彭德恒承诺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规定的问题》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此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闫先锁,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图克镇星光村三社29号,身份证号: 152801197712055031;
被执行人:杜小琴,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图克镇星光村三社29号,身份证号码: 15272219811120272X;
闫先锁,杜小琴子女:
闫恰甫,身份证号:152801200202285026;闫炜杰,身份证号:150802201012135018;
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177万元人民币元及其利息。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第一团队
斯庆毕力格:15049891866、17604776596
申请执行人彭德恒:13848136777;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执行与信访大楼307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