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洋:
本院受理原告杨笑颜与被告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王建明、胡雅玲:
本院受理原告段志刚与被告王建明、胡雅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曹钰、岳丽枝: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联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钰、岳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期限内利息36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8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6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于盛: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与被告于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号(2018)内0102民初65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魏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乔永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乔永胜与被告魏金玉离婚。二、婚生子乔鹏程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魏金玉可随时探视小孩。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四楼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生效前,魏金玉不得另行结婚。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白乌云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包小柱农资经销处诉白乌云毕力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4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白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仁台诉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4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郭庆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锦修、田淑贞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郭庆涛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于盛、内蒙古乌兰察布商会:
本院受理原告周涛与被告于盛、内蒙古乌兰察布商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号(2018)内0102民初61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