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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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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福喜、李凤连:

本院受理原告高二明与被告吴福喜、李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福喜、李凤连偿还原告高二明借款本金9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福喜、李凤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关占军、申立梅:

本院受理原告段秉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尚欠利息72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00万元,从2017年11月12日至实际偿还完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郑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建忠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东胜区杭锦北路西凤凰城1号楼十三层13015室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41321.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负担87元,由被告郑建忠负担83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贾嵘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云飞与被执行人王刘岚臻、贾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嵘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嵘贵在中国工商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3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你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360元X12月=163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5)东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贾嵘贵,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王再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王再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再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再岚在中国工商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6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你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360元×12月=163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2)东民初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王再岚,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陈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73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陈金凤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675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陈金凤:

关于原告李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做出的(2018)内0602民初738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已将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永宁街揽胜苑小区17号楼3单元1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0838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张广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俊利、王来祥诉被告杨军军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军军、张广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原告777209.4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为8.313%);二、被告杨军军、张广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原告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申请执行二原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费3582元;三、被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被告鄂尔多斯市威力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卓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杨军军、张广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铂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龙、王进平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铂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中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郭祥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琴诉被告冯广林、郭祥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冯广林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状副本、(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或发回重审;二、涉案的一审、二审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刘厚:

本院在执行你与苏建荣民间借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2013)东法执字第16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你在招商银行的账户 (账号:622588477003501)内存款224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赵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9792.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1元,由被告赵虎负担7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王科、李天宇、陈挨锄、陈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王科、李天宇、陈挨锄、陈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付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吴毅峰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王坤: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保全人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保全人申请,我院于2018年12月5日查封被保全人王坤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市府街南的鄂尔多斯广场小区1#-1-801号住宅(合同编号2011-0005601)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执保15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保全实施团队领取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冯飞、冯永飞、刘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冯飞、冯永飞、刘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张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玲诉被告白永飞、张桂林、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吉连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兰全与被上诉人吉连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民终1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韩跟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青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跟柱给付原告包长青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跟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韩哈日巴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16号原告谢壮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韩哈日巴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400元,给付利息9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哈日巴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包呼格吉乐吐(包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青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胡格吉乐吐给付原告包长青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胡格吉乐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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