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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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68400元,并支付以684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白雄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项宝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项宝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欠款5976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王银花、高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博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博航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王博航的安装费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王兰静、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高秋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伟、王兰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高秋梅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351000元(450000元×2%×39个月,?2015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本息合计801000元;二、被告刘伟、王兰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高秋梅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率2%计算,从2018年5月26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包长福、包长喜: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赊购玉米种子款17680元,支付利息9812.40元,合计27492.40元;二、被告包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长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包长喜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包凤文: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赊购复混肥款6000元,支付利息4160元,合计10160元;二、被告包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凤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张银桩:

原告刘春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春辉与被告张银桩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银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何那音台:

原告赵春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春江赊购化肥款10850元,支付利息4340元,合计15190元;二、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春江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那音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刘会:

原告马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马丽丽借款本金68000元,支付利息4420元,本利合计72420元。二、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马丽丽自2018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马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刘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孟桂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朋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吴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200元,共计17200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包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玉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27000元,本息合计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张青泉、赵连所: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365号原告刘乌恩与被告张青泉、赵连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乌恩要求:一、要求被告张青泉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600元;二、2018年10月4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被告张青泉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三、要求被告赵所连对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要求被告张青泉、赵连所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刘晓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红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秀玲的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依法判决婚生子裴瑞峰(8岁)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裴瑞峰每月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18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金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包满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满达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原告包满达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包满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徐田晓、王特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徐田晓、王特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田晓、王特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7636元及利息4353元(7636元×1.5%×38个月,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本息合计11989元;二、被告徐田晓、王特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8年7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包额尔敦巴根(别名:包巴特尔)、赵连所:

本院受理原告刘乌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额尔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乌恩的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包额尔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乌恩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乌恩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苏常青、赵连所:

本院受理原告刘乌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乌恩的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苏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乌恩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赵连所对被告苏常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白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鹏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8068元【10000元×2%×23.67个月(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10000元×2%×16.67个月(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本息合计28068元;二、驳回原告白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奚呼尼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奚呼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欠款本金4600元及利息3496元,本息合计8096元;二、被告奚呼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奚呼尼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赵小全、高海棠: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989号原告王艳英与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海斌、杨旭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赵小全、高海棠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1200元(60000元×0.02元/月×26个月,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本息合计91200元;2、2018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之日止;3、判令被告于海斌、杨旭宏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朱耀贵:

原告邢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

100000元,利息16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被告还清本金为止,暂计至2018年9月11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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