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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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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新杰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海瑞申请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4〕1360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1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月21日

■公告

李小华: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作出的编号为1532001900718477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并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呼政行复决字〔2024〕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作出的153200190071847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呼政行复决字〔2024〕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原扎兰屯市草原工作站与成吉思汗牧场(现更名扎兰屯恒裕农牧业有限公司)分别在2012年3月15日签订耕地租赁协议,租赁成吉思汗牧场七中队10号耕地(耕地经纬度122.86496758;47.79766876;122.85184622;47.79800749),租赁期3年;2018年1月13日签订了七中队“牧草园”耕地承包协议,并续签至2024年10月31日止。

现因合同期满扎兰屯恒裕农牧业有限公司决定终止合同。特此公告该地块实际经营人,限实际经营人与2025年3月31日之前移除该地块上附着物,逾期未能移除由实际经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我方保留追索实际经营者未能按期移除地上附着物给我方造成的支出和损失的权利。

扎兰屯恒裕农牧业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京顺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6日受理张红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04号),于12月6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海英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你单位一直拒绝领取。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竹园小区西区15栋2单元1001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檬(内蒙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丽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4〕182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檬(内蒙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险种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二、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檬(内蒙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400元;三、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檬(内蒙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894.4元;四、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檬(内蒙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商保费用32.5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送达公告

韩志强:

经查,你于2012年在哈拉沁村火葬场北侧大院涉嫌实施的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办事处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我办事处将依法做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立案通知书》(大综执立通字〔2025〕第065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大综执调(证)通字〔2025〕第113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大综执调(询)通字〔2025〕第014号)。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上述文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逾期拒不配合调查的,我办事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2025年1月21日

■送达公告

王志强:

经查,你于2007年在红山口村河道南侧河道红线内实施的私搭乱建阻碍行洪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办事处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调查后我办事处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你我办事处将依法做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01号)。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上述文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逾期拒不配合调查的,我办事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30日受理刘春霞与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日报社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92号),于1月2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引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新闻大厦十二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3月5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31日受理王志伟与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日报社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95号),于1月2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引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新闻大厦十二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3月5日10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5年1月6日受理张玲与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日报社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204号),于1月8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引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新闻大厦十二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3月5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徐东谦与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日报社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208号),于1月8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引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新闻大厦十二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3月5日15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张彦与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日报社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214号),于1月10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引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新闻大厦十二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3月6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公告

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5年1月13日受理董薇与内蒙古北方网络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日报社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222号),于1月1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引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内蒙古日报社新闻大厦十二层”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同时,本委定于2025年3月6日10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21日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郝利强,身份证号:150104197206040514,乙方(受让方):张玉兰,身份证号:1501041945041705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甲方于2024年9月2日将郝利强的欠款债权转让给乙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1、甲方同意将(2021)内0102民初1460号法院执行款转让给乙方。2、执行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24000元。3、债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代甲方,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所有权利。4、本转让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5、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郝利强

乙方:张玉兰2025年1月21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茂杰现代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MA0N48JF5D,财务章遗失印章编号:1502230004810,声明作废。

郑三娃将购买呼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8号楼4单元5层东户的认购单和收据丢失,收据号为0608128,金额为31220元,声明作废。

张永梅(身份证号:1502021981****214x)购买呼和浩特市创维如意世家住宅,遗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2022055404,房屋代码:10901317;同时遗失呼和浩特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收据3个:编号0000330(金额20000元)、编号0000334(金额560000元)、编号0000333(金额471233元),声明作废。

本人贾恩尔,身份证号:152801199306050656,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41号楼1单元303号房发票丢失(发票编号01352415,金额990000元,发票编号01352414,发票金额388326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乌拉特中旗嵘储莫圪内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将公章遗失,印章编号:15082410002459;公章遗失,印章编号:1508240108806;合同专用章(3)遗失,印章编号:1508240107103;合同专用章(2)遗失,印章编号:1508240107102,声明作废。

内蒙古金鑫煤炭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丢失,核准号:J192100092980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土默特右旗支行东门分理处,账号:05639301040002140,声明作废。

不慎将康乘骥《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族自治旗吉雅媞商贸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丢失,发票代码:1500191130,发票号码:00527981~00527982,声明作废。

扎兰屯市中和镇刘艳蔬菜水果副食商店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1963000620001,开户银行:扎兰屯市库堤河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号:1503001220000000000286,声明作废。

土默特左旗希蒙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21MA0NGQKX3K,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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