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通辽曼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1505230005180)、法人章(张建印),编码:1505230005182,声明作废。
2025年1月8日
■公告
被继承人高承钗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高承钗(女,1940年1月3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李岩于2025年1月6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高承钗于2021年4月30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高承钗将其名下的壹套房产,位于青山区富强路19号街坊-21-14,建筑面积:54.2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蒙(2020)包头市不动产权第0072727号,在其死亡后留给李岩个人所有。现高承钗已于2024年12月10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高承钗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高承钗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李岩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5年1月8日
■仲裁公告
徐春霞
(身份证号15012319870201210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2]第3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张晓春:
2024年12月24日,依据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郭英金的母亲苗淑芬代郭英金已将赔偿给你的死者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2052元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银行卡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
2025年1月8日
■仲裁公告
李金山
(身份证号15010419610530001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2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仲裁公告
刘铁军
(身份证号15010319780112051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铁军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1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仲裁公告
土默特左旗四季青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民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73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