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4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卢振东: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亢锐诉被上诉人王官元、赵秀清,原审被告卢振东、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47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亢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亢锐诉被上诉王官元、赵秀清,原审被告卢振东、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47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呼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佳丽与被告呼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苏布尔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宋青林、韩宏、鄂尔多斯市华峰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彩花与被告宋青林、韩宏、鄂尔多斯市华峰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青林、韩宏共同偿还原告赵彩花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准,从2011年3月14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准,从2011年11月15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峰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准,从2011年3月14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准,从2011年11月15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三、被告宋青林、韩宏、鄂尔多斯市华峰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赵彩花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准,从2018年4月25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995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王广平:

本院受理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王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广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罚息和违约金6400元;二、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王广平名下的蒙K353H5的福克斯牌CAF7180A48型汽车(车架

号:LVSHCFAE1CF849775,发动机号:CA1179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王广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贺柱平:

本院执行原告春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6)内0602执281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贺柱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H981号保时捷卡宴牌小型汽车一辆,交付申请人春江抵偿债务180000元,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春江时起转移,申请人春江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刘翠芬: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翠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2000元,合计2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马荟茹: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诉被告马荟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金额为29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刘宝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秀连与张玉花、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