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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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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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特木乐初鲁:

本院受理原告高太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长福:

本院受理原告高太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马根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祥瑞种子农药大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王海春: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祥瑞种子农药大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邵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付东诉被告邵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王春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王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几年来20万元的利息费84000元,并且结算到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擅自处理抵押物的法律责任。4、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6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康利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康利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孙纯光:

我院已受理申请人付祥申请执行孙纯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纯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7层7014、7015号的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604748元、565443元。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1348-1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7层7015号房屋,评估价为565443元,降价幅度为15%即480626.55元,一拍起拍价为480626.5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48062元。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1348-2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7层7014号房屋,评估价为604748元,降价幅度为15%即514035.8元,一拍起拍价为514035.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514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史万春:

本院受理新城区奔宝汽车配件专营店与史万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杨涛:

本院受理新城区奔宝汽车配件专营店与杨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80万元的利息暂从2014年4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即800000*0.005*55个月=220000元;13万元的利息暂从2013年7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即130000*0.005*64个月= 41600元,以上利息共计261600元),以上本息合计1191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74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付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清堂诉被告付文峰、呼和浩特市润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守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兰红雨:

(2018)内010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兰红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兰红雨名下(身份证号150121198706066818)位于玉泉区南茶坊华隆小区综合楼1单元3层4号,面积79.94平方米,房屋产权所有证编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5100616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限你在本通知送达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查封财产。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姜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兰诉你与张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海峰立即返还原告刘玉兰借款11500.00元,被告张春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姜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田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海峰立即返还原告刘田林借款11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与被告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杨三女、刘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付文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晓强诉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付文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永清诉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辛财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清华诉被告辛财旺、辛祖赫、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泰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辛财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4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辛财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燕军诉被告辛财旺、辛祖赫、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泰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辛财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4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卞美先、阿拉达尔图、苗江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诉被告卞美先、阿拉达尔图、乌兰巴特尔、苗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卞美先、阿拉达尔图、苗江燕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9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韩生荣、刘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韩生荣、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生荣、刘小燕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郭兴旺、刘艳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郭兴旺、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兴旺、刘艳萍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2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林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飞诉被告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林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4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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