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淑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窦淑丽给付原告王立君欠款576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被告窦淑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孙岩:
本院受理原告王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吴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毕雪峰及相关利害当事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莎仁娜与被执行人毕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街南侧3013号商业用房(证号:2005006687;建筑面积56.35平方米)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于2019年1月25日前腾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街南侧3013号商业用房,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吴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齐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王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齐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张利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30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边巧莲:
本院受理原告董佳培、董佳融、郑佳敏、崔吉何诉边巧莲(2019)内0125民初40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姜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查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黄益新、王小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黄益新、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黄益新、王小春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任慧、任劲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任慧、任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慧、任劲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张随东、刘金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张随东、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随东、刘金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彭增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涛诉被告彭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彭增斌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王俊红、吴双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斌与被告王俊红、吴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借款入民币47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韩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齐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任宝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贾雨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于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张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文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垫付的购房贷款52814.68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2814.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张文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二楼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聚德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杰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聚德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20万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720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及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赖国栋、钱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邢珑诉赖国栋、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刘瑞廷:
本院受理原告党埃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瑞廷偿还原告党埃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止,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416元由被告刘瑞廷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色音那木拉(王乌力吉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拉坦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色音那木拉(王乌力吉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邰色音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亢锐、杨润桃、亢杰、卢振东、亢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亢锐、杨润桃、亢杰、卢振东、亢磊、罗咏梅、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亢锐、杨润桃、亢杰、卢振东、亢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8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陈立人:
本院受理原告內蒙古汉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