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内蒙古科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中国银行密码函丢失,声明作废。
康润不慎将律师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6201911137100,执业机构: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白阿如罕不慎将内蒙古中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实春天里1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款收据丢失,收据号:zszy20229,金额:40000元。收据号:zszy20580,金额:270000元。收据号:zszy20595,金额:368元,收据号:zszy20622,金额:1200000元,声明作废。
林存征不慎将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碧水蓝山小区24号楼2单元1804室房屋贷款保证金收据原件壹份丢失,收据金额:17000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荣盛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财务章(印章编号:1502040055778)、法人名章丢失,法定代表人:杨栩林,印章编号:1502040055779,声明作废。
杨俊丰不慎将内蒙古中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实春天里7号楼1单元1401室的房款定金收据丢失,收据号:zszy18748,金额:50000元。房款收据丢失,收据号:zszy18749,金额:259356元。收据号:zszy18750,金额:1220000元。声明作废。
开鲁县辽鲁建筑有限公司遗失公章
(编码:15050210032702)、法人章(华正军印),编码:15050210032703,声明作废。
朴佳辰《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7年3月31日7时10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朴成江,母亲:于雪,出生证明编号:Q150199024,声明作废。
玉泉区多鑫车电动车经销部(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150104MAC971FK7B)将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10410000001,声明作废。
2025年1月7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汇川美鑫门业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许玉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921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1月7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
张晓春:
2024年12月24日,依据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郭英金的母亲苗淑芬代郭英金已将赔偿给你的死者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2052元提存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银行卡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款。如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请先打电话与我处联系。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一期23号楼1单元3楼兴安公证处
电话:0482-8215412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2025年1月7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意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黄磊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6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公告
内蒙古越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3日受理李艳红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160号),于12月1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晓光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你单位一直未领取。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恩和大厦910室”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1507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拍卖公告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额济纳海关委托,我公司定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10时开始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 cn/)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拍卖标的:戈壁石828.5㎏,起拍价:7730.00元,保证金5000.00元。
2.说明:(1)展示地点: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口岸额济纳海关涉案财物保管仓库;(2)展示及报名时间:即日起至1月13日每天9时至17时,提前预约查看时间。(3)网上展示时间:即日起至拍卖结束时止。(4)所有拍卖标的均依存放现场现状拍卖,竞买人参拍签必须前往查看标的实物,否则视为认可标的现状及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委托方及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参与竞买应办理手续:(1)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中拍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注册,并按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参拍保证金(公司名称: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银行账号:8115601012200393011)。(2)拍卖会开始后竞买人依照平台公布的竞价规则进行应价,并注意自由竞价及限时竞价的时间;(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参拍保证金将冲抵拍卖佣金及成交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4)竞买人参拍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网络竞买须知及要求。(5)拍卖咨询电话:18647120017、0471-6686599,海关监督及看货联系电话:0483-6962055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7日
■仲裁公告
侯龙飞(411224199010240711):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奕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王波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乌仲案字【2024】第30号。现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乌仲案字【2024】第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立案通知书》《调取材料通知书》
《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李慧:
经查,你未经批准在上新营村新苑小区B区对面东北200米处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立案通知书》《调取材料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大综执立通字﹝2024﹞第064号、大综执调证通字﹝2024﹞第112号、大综执调(询)通字﹝2024﹞第013号,责令你收到通知立即到本单位配合调查。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立案通知书》《调取材料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
达。
逾期拒不配合调查的,我办事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立峰
联系电话:17704715217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街街道办事处2025年1月7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正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海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正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280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杨海请求被申请人内蒙古正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其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12月3日拖欠的工资11620元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月7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64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0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