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张建平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501199210958861,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内)司律证字3010,特此声明。
兴和县咏兴物业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银行:兴和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J2038000497602,账 户 号 码 :734129853700010,声明作废。
将蒙A9Q186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24005513,经营许可证号150124015132,声明作废。
本人桑权,身份证号152104197401180012,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9号楼1单元402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186328,收据金额:313488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乾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和密码联丢失,核准号:J1910022525601,开户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街分理处,账号:0204801220000000017541,声明作废。
邱琳茹《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5年12月28日15时32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邱万友,母亲:扈亚清,出生证明编号:P150239866,声明作废。
账户名称:托克托嘉和综合物流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账号: 055351010400097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县支行,因更换财务人员导致法人章丢失,现登报声明。
2024年12月27日
■公告
内蒙古普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邢英换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4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12月27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蒙谷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吕树清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蒙谷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字[2025]21号),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141457.25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5年2月14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2月27日
内蒙古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己内酰胺及新材料一体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信息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内蒙古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己内酰胺及新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征求意见稿网络链接:https://pan. baidu.com/s/1yLliOFS3S4Rh-SZ3RvR0g_A?pwd=bnyg、提取码:bnyg;
建设单位:内蒙古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中豹;
电话:13516810066;
环评单位:内蒙古中实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爱迪;
电话:18204891004。
(二)征求意见公众范围:项目周边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建设或运行影响的居民及关注本项目的社会团体和个人。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如果对该项目持有异议,请在 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联系,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具体联系方式如上。
内蒙古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7日
■公告
娜福气: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作出的呼公经(开发)不罚决字〔202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呼政行复决字〔2024〕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作出的呼公经(开发)不罚决字〔202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呼政行复决字〔2024〕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公告
娜福气: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如意派出所作出的呼公经(开发)行罚决字〔202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14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呼政行复决字〔2024〕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如意派出所作出的呼公经(开发)行罚决字〔202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呼政行复决字〔2024〕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公告
新城区景淋溪汤泉洗浴店:
本院受理孙永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5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2月20日14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