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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27

浅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红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在经济蓬勃发展、金融市场日趋活跃的今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呈增长态势。在司法判例中,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也面临诸多错综复杂的难题。本文致力于对该类核心难题进行分析,从证据环节到程序性议题,再到实体问题,逐一进行剖析,旨在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示。

一、民间借贷纠纷审判中的证据问题

1.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争议案件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动态转移尤为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需对自己所提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具体到借贷案件中,出借方须向法庭提交能证明借贷关系确立、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及利率商定等核心事项的必要证据。一旦出借方不能出示确凿充分的证据,便可能面临诉讼失利的风险。

2.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随着网络金融业的兴起,电子证据在处理私人贷款争议中的作用日渐增强,这一证据类型涵盖了短信、微信对话、电子邮件及电子资金转账记录等多种形式。法院在审查和认定这些电子证据时,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理。

例如,在一起借贷争议案件中,王某利用微信对赵某进行了债务催收,并保留了相关对话记录作为诉讼证据。赵某对此进行了反驳,称涉事的微信账户并非其个人持有。审理过程中,法院需深入审查微信账户的持有者身份、对话内容是否可信、操作者是否确为赵某本人等。倘若法院确认这些微信记录真实可靠并能与王某提供的其他证据链相吻合,该电子证据极有可能获得法官认可。

二、民间借贷纠纷审判中的程序问题

1.管辖权的确定与争议。在处理民间借款纠纷的法律诉讼中,判定司法管辖地成为起始的关键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形下,此类借款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负责审理。如借贷合同中对司法管辖权已有明确规定的,须遵照该合同条款执行。然而,现实操作中,常常会遇到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发生争执的情形,这包括双方各自在不同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合同中指定的法院与被告所在地法院之间出现诉讼提起的分歧。

以实际案例来说:假设甲方位于A市,乙方位于B市,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指定了A市法院为管辖法院。由于乙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在A市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乙方也在B市法院采取了相同行动,这便引发了管辖权的争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下,案件应由率先立案的法院接手,或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指定法院来承担管辖责任。

2.诉讼时效的适用与中断。民间借贷纠纷的追诉时效为3年。期限内,债权人可起诉债务人。超期后,债务人可抗辩时效已过。但若发生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如债权人请求履行或债务人同意还款,时效将重新或暂停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设立此诉讼时效,旨在敦促权利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交易安全及法律关系的稳固性。若债权人在法定时效期间未能行使权利,即便借款人确实未还欠款,司法机关亦可能因时效问题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裁决。基于此,债权人一旦察觉借款人违约,应即刻依法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和解与调解的适用。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和解与调解扮演了关键的角色,成为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赋予的限度内自主处置自身的民事及诉讼权利。和解体现为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从而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与此不同,调解则是在法院的主导下,借助调解员的协助,推动双方达成共识。调解过程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开展,并且一旦调解成功,便可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调解书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确认签收,它便具备了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了约束。若调解协议未能被一方履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和解与调解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能高效地化解争议,缓解法院审理案件压力,为相关方提供更为便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中的实体问题

1.借款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借款人与贷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明确了双方在资金借贷事宜上应承担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关键要素涉及资金额度、利息率、借款期限以及还款的具体方式。合同一旦生效,借款方须遵照约定的日期和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借款合同给予了定义,即借款方向贷款方借取资金,至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行为。合同中必须对利率进行清晰规定,如若不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利率的设定不应违反国家对于利率限制的相关规定。另外,合同的还款方式也需具体列出,例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倘若贷款方未能履行出借款项的承诺,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债权人有权将其对债务人的索债权让渡给另一主体,此行为被称为债权让与,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阐明,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必须对债务人进行告知,并必须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完成后,接受债权的第三方便获得了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并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相对的,债务承担涉及第三者承担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负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和第三方可协议由后者承接债务,但此行为需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债务承担分为两种:免责与并存。前者意味着原债务人完全脱离负债关系,而后者则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负责任。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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