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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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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告

内蒙古鑫鸿天下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华明与你单位工伤赔偿等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5)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伊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E1928E3K),公章遗失,编号:15010410078230,财务章遗失,编号:15010410078231,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银旭东遗失内蒙古三合慧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5月6日开具的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慧谷蓝庭13号楼1单元104室印花税收据1张,收据号0162385,金额367元,声明作废。

包头市上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60232,声明作废。

包头市润龙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9110040199,财务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9110040200,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9110040203,法定代表人:陈建龙,声明作废。

王俊根,不动产权证丢失,权证号: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0867号,不动产单元号:150123100207JC00090F00010001,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武松行政村武松村,用途:农村宅基地/住宅,声明作废。

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入监队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150000011513178F,特此声明。

2024年12月20日

■公告

蔚明: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呼公(交)行罚决字〔2024〕15010029004548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25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并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呼政行复决字〔2024〕2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呼公(交)行罚决字〔2024〕15010029004548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呼政行复决字〔2024〕2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公告

刘向臣(身份证号150105197509117810):

皇甫丽霞(身份证号15010319760317154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16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雅幼儿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夏未来人智学幼儿园:

本院受理毕延慧申请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4]第1426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1月21日14时在本院仲裁庭2(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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