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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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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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乾鹏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军与被告孙素旺、内蒙占乾鹉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由孙素旺赔偿武建军各项损失共计307283元,由内蒙古乾鹏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孙素旺提出上诉,现一并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额尔登格日勒: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伟诉被告额尔登格日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3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陈琼英、王栓在、贺记召: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陈琼英、王栓在、李永强、贺记召、郭青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0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内蒙古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骏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玲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内蒙古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骏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权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初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焦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初建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7日吴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永杰综合超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7日包哈斯巴根、包淑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7日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郑喜梅诉被告寇殿义、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寇殿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11500元(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暂从2014年10月18日起算至2018年9月18日至,按照月利率1.5%计算),合计本息511500元,并利随本清,被告杨小平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5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吴秀花、额木格其: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7日吴壮沙:

本院受理原告康小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李霞、秦栓柱:

本院受理原告阿茹娜诉被告李霞、秦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秦栓柱、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阿茹娜借款本金2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秦栓柱、李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尹月梅、陈强: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月梅、陈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月梅、陈强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97997.8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尹月梅、陈强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899.94元;三、被告尹月梅、陈强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46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花日: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东诉被告花日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张玉东与被告花日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孙胜、刘惠珍、赵贺、云乌兰、左新星、王亚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孙胜、刘惠珍、赵贺、云乌兰、左新星、王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高国英、于秀连、安向英、杨连梅、李记平、郭润青: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国英、于秀连、安向英、杨连梅、李记平、郭润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张文宁:

本院受理原告鲁浩诉被告张文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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