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1月2日中午临近下班时间,包头市九原区法院受理了被告人闫某危险驾驶罪一案。2018年12月13日晚8时46分许,闫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包头市九原区210国道与110国道交叉口南5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高达254.6mg/100ml。鉴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亦均无异议。主审法官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于当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在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闫某的意见后,当庭向闫某核实了认罪具结悔过书的真实性,最终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当庭对被告人作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闫某最后表示认罪服判。 (徐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