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2 0 1 8 年5 月3 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贾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 0 1 8 年3 月的一天,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来到某村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一间平房,门口立着一块灯箱,写着门诊、内外妇儿,但该门诊并没有其他牌匾,也没有名称.进到屋内,桌上凌乱地摆放着药品、输液器械和烟灰缸、卫生纸、脏抹布等物品.几张单人床上躺着三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旁边的火炉烧得正旺,炉钩、火钳和用过的输液器材扔在地上的煤渣堆里.一名五十多岁的老者正抽着烟,坐在桌旁,他身后斑驳的旧柜子上,摆着各类口服药和液体药品,有的开了封,有的还崭新.经询问,原来这位老者,已经和工作人员是"老朋友"了.
该老者姓贾,是这家诊所的老板,也是"主治医师".他从1 9 9 0 年就开始行医了,但从没取得医师资格证,当然也不可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贾某自己供述,其多次参加医师资格证考试,但屡考不过,而呼市地区认可的乡村医师资格证需要花钱,他又办不起,于是就租来民房,像打游击一样,开着不挂牌子的无名诊所.其实,辖区内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已经对贾某因非医师行医行为进行过两次处罚.第一次是2 0 1 6 年,在新城区毫沁营村租住房内,监督员对其取缔并立案查处,给予贾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 0 0 0 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1 0 0 0 0 元的行政处罚;第二次就在前不久,在新城区哈拉更新村,给予贾某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 0 0 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3 0 0 0 0 元的行政处罚.这一次"邂逅",是监督员照例进行"回头看"巡查工作,又把贾某逮个正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