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琪通讯员乔俐)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侵害商标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
据了解,某协会以销售方内蒙古某公司(以下称“销售方”)和生产商沈阳市某公司(以下称“生产商”)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费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自治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派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由于本案涉及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严格的地理和品质要求以及极高的声誉价值。受理案件后,调解员详细了解了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和可能带来的影响,为调解工作做充分准备。经查实,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该协会商标的核心部分标识,且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商并非原产地,也未获得协会许可,故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原告向内蒙古、甘肃等4家侵权方分别提起了诉讼,通过调解员与生产商的多次核实查证和反复沟通,采取“背靠背”方式沟通赔偿金额事项,充分保证双方利益,最终促使生产商以赔偿20万元人民币达成和解,同时原告也撤销了后续的3起关联诉讼。
该案的调解不仅维护了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侵权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品牌声誉损害,也为其他类案的调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