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月清、任计花、张和平、梁志文、李三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孙月清、任计花、张和平、李欢乐、梁志文、李三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二份(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及准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撤回对李欢乐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何彦:
本院受理原告李相平诉被告刘瑞霞、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瑞霞、何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相平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3.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刘瑞霞、何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相平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刘瑞霞、何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相平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1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李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48元(原告李相平已预交),由被告刘瑞霞、何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李坚、呼和浩特市托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奥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坚、呼和浩特市托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李耀:
本院受理许立强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内蒙古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志刚、李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许立强就(2018)内0105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曹来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曹来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丁晓雨: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丁晓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董全高: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董全高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华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贾俊恒: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贾俊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金广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金广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刘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刘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刘雪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邢楷: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邢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尹子睿: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尹子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朱素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朱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孙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孙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王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军诉被告王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2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李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效良诉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效良就(2018)内0105民初483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高志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珍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4号」一案中,案外人柳颖对本院要求迁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51号金隅时代城一期12号楼1单元2001室及地下31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周刚宇、周立春: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王常利:
本院受理原告董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白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赵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冯雪敏、韩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加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雪敏、韩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吴永全、唐领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亚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贾亚琴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贾亚琴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9个月利息585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偿还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张巴特尔、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姑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姑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4500元,本息合计39500元;二、被告张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姑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张春花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巴特尔、张春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关百岭: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7号原告焦桂岭与被告关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焦桂岭要求:一、要求被告关百岭偿还借款4420元,支付利息2940元;二、2019年1月1日起借款442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到实际偿还借款日止;三、要求被告关百岭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张宝平: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61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张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欠款3233元,支付利息1940元;二、被告张宝平自2018年6月13日起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刘凤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垫付的理赔款21670.88元;二、被告刘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垫付的理赔款12276.62元。案件受理费64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中心支公司负担542元,被告刘凤华负担案件受理费107元及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任永华、刘兴华、安高占、闫翠英、赵小燕、安计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任永华、刘兴华、安高占、闫翠英、赵小燕、安计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