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勿日塔: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吴勿日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史风琴、刘文明、陈慧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辉与被告史风琴、刘文明、陈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王桂荣、韩那斯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梅花与被告王桂荣、韩那斯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郭连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孟祥云与被告郭连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李金妞:
本院已受理原告金来小与被告李金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李建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鲁宝荣与被告李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段雨雷:
本院在执行刘尚、范彦民申请执行段雨雷、巴彦淖尔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段雨雷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白路西恒远大型综合市场3号地C7-0-0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4-9003376)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24947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金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金诚估字[2016]第2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刘春杰:
本院受理原告郁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田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中联虹祥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李瑞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被告李瑞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瑞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当得利价款14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财产保全费169元,由被告李瑞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樊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段玲巧诉被告贺宝俊、樊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胡来全、胡建友、胡爱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2018)内0125民初131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刘明龙:
本院受理原告郁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马志忠、秦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志忠、秦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412元;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94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8年7月20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共计2392.18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蒙A937ZN号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谢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韩亮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张涛、李宝江:
本院受理原告扎鲁特旗荣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李宝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史培文、史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顺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培文、史振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培文、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献县顺鑫建材租赁站偿还租赁费4343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本金7770266.67元以及自该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至提起诉讼之日即2018年7月23日止的利息暂计算为822482.73元);2、依法判令被告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谷悦虎提供的其名下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十一街坊气象局对面5层,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34.43平米,房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200537号的抵押房产及被告刘茂鑫提供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人民路北乌审街东侧国兴小区商业楼6层,性质为商业,建筑面积为580.82平米,房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102331号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两套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依法判令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勇军、苏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曹卫国、高君、白玉兰、纪圣韬、高存广、鄂托克旗维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38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曹卫国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七居委阿尔巴斯街东都斯图路北农行家属楼二号楼二单元302室房产(产权证号:03890)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二、将被执行人纪圣韬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街南鑫通汇景园D5#楼1单元502室房产(产权证号:101212)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雷永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翠、裴志君、李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鑫公司)、雷永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公司)、赵翠、裴志君、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共计4237864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237864元从代偿之日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6日)的利息1371353.4元,及4237864元从2018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最高不超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雷永君、赵翠、裴志君、李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雷永君、赵翠、裴志君、李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就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517号、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514号、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520号、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521号、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1508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54667元;六、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手续费30933元。被告雷永君、赵翠对该笔手续费3093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雷永君、赵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冯逵、高丽霞:
原告马万胜诉被告冯逵、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冯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万胜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高丽霞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冯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王贵贤: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牛与你追偿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