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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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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白天宝,男,公民身份证号:152201197012141032。你与胡晓艳于2020年1月17日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贷款金额:780,000.00元,期限:60个月,并用胡晓艳名下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办事处红云花苑住宅小区20号楼1单元302室,建筑面积:96.11平方米的房产及田丛、崔建霞名下位于乌兰浩特市铁西办事处钢花小区11-5-101室[5-31-424-49],房屋建筑面积:112.33平方米的房产为上述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我处提交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已宣布上述发放贷款提前到期,截止到2024年10月28日,你们共计欠款:人民币297,659.64元【本金:289,782.19元,利息:3,831.59元,罚息:4,045.86元(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0月28日)】,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处,并提出你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4年11月2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刘军、曹鹏飞、刘琴: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张志平与张永平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张志平于2024年11月22日将刘军、曹鹏飞、刘琴于2011年4月2日欠其的债权本金50万元和利息及所有相关权利全部依法转让给张永平。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张永平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通知人:张志平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46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24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苗木养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绿化养护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蒙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苗木养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工程绿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绿缘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公告

徐连军,男,公民身份证号:152201196411220032。你与刘慧、刘海泉于2020年7月22日在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贷款金额:3,000,000.00元,期限:36个月,到期后又于2023年7月20日办理了展期贷款,展期期限:6个月,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我处提交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已宣布上述发放贷款提前到期,截止到2024年10月29日,借款人共计欠款:人民币1,994,013.96元【本金:1,799,066.57元,利息:12,882.87元,罚息:182,064.52元(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0月29日)】,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处,并提出你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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